[案例]:近日,某酒店职工李某某到贵阳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投诉,称该酒店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要求酒店支付其今年2月至8月份的双倍工资。经调查,该酒店确实未与李某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责令酒店支付李某某2月至8月的双倍工资。 该酒店在收到责令改正决定后,向监察支队陈述了未与李某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原因。该酒店称今年元月份酒店组织全体职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李某某极力回避不予以签订,所以造成目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责任应当由李某某本人承担,不同意支付双倍工资,但却无法出示李某某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证据。在整改期限到期后,该酒店拒不执行整改指令,监察支队立即启动行政处罚程序,拟对酒店实施处罚。迫于此压力,该酒店极不情愿地支付了李某某2月至8月的双倍工资,共计7千余元。 [分析]:在本案中,该酒店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立即组织职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说明酒店对《劳动合同法》的重视,也希望通过规范劳动关系来加强管理,对于这一点,行政执法部门对此表示肯定,但对法律法规的学习、理解要深入。 在实践中,确有部分劳动者试图通过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索取双倍工资,但只要用人单位依法依规处理,就不会出现上述问题。《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因此在本案中,在李某某极力回避劳动合同签订的情况下,该酒店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就避免了支付7千余元双倍工资的不良后果。 通过本案,《劳动合同法》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在维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有行政救济途径以及仲裁、司法等救济途径予以保护,对于用人单位而言,更多的应该通过科学管理、依法用工、自我保护等措施来维护自身利益。(唐双辉)
稿件来源:贵阳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