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位被派遣劳动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条是用工单位违反劳务派遣规定的法律责任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对劳务派遣单位违反劳务派遣规定的法律责任作了规定,但未对用工单位的违法行为作出法律责任规定,因此本条规定是对《劳动合同法》的补充性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五章第三节以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四章对用工单位的行为作了法律意义上的规定,用工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如果有违法行为,劳动行政部门等可以依法责令改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通过对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监督检查和责令改正,将极大规范劳务派遣行为,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并引导劳务派遣市场健康良性发展。(唐双辉)
稿件来源:贵阳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