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或者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而未支付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用人单位支付”。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就可能要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工资,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但《劳动合同法》并没有赋予劳动行政部门处理用人单位违反双倍工资或赔偿金支付规定的权利。但在实践中,部分用人单位存在类似的违法行为,劳动行政部门却无法通过行政手段责令改正,极大增加了劳动者的维权成本。因此《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赋予了劳动行政部门处理的权利。 此外,如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或赔偿金,用人单位拒不执行整改指令,不仅不能逃避应当支付的义务,还将承担附加的罚款负担,因为劳动行政部门还将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用人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唐双辉)
稿件来源:贵阳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